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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

時間:2024-09-23 閱讀量:49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GEC),以下簡稱綠證)核發和交易,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等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綠證核發和交易應堅持統一核發、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交易面向社會開放,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生命周期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制定核發交易相關規則,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

第六條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工作,為綠證核發、交易、應用、核銷等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撐。

第七條 綠證交易機構按相關規范要求負責各自綠證交易平臺建設運營,組織開展綠證交易,并按要求將交易信息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第八條 綠證交易主體包括賣方和買方。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買方和賣方應依照本規則合法合規參與綠證交易。交易主體可委托代理機構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

第九條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以及交易主體委托的代理機構,應按要求及時提供或核對綠證核發所需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電網企業還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參與電力市場交易補貼項目綠證收益的補貼扣減。

第三章 綠證賬戶

第十條 交易主體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用于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其中:

賣方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后,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綠證賬戶,注冊信息自動同步至各綠證交易平臺。買方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綠證賬戶,也可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臺提供注冊相關信息,注冊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并生成綠證賬戶。省級專用賬戶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統一分配,由各省級發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用于參與綠證交易和接受無償劃轉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可依據補貼項目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相關要求,設立相應的綠證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交易主體注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提交營業執照或國家認可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并保證賬戶注冊申請資料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其中賣方還須承諾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

第十二條 當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交易主體應及時提交賬戶信息變更申請。賬戶可通過原注冊渠道申請注銷,注銷后交易主體無法使用該賬戶進行相關操作。

第四章 綠證核發

第十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由國家能源局按月統一核發綠證,穩步提升核發效率。

第十四條 對風電(含分散式風電和海上風電)、太陽能發電(含分布式光伏發電和光熱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1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和202311日(不含)之前的常規存量水電項目上網電量,現階段核發綠證但暫不參與交易。

可交易綠證核發范圍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1個綠證單位對應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第十六條 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22日前,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推送綠證核發所需上月電量信息。

對于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電量信息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電量信息,并附電量計量等相關證明材料,還應定期提交經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電能量計量裝置檢定證明。

第十七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展綠證核發工作。對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對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申報數據及材料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相應綠證。

第五章 交易及劃轉

第十八條 綠證既可單獨交易;也可隨可再生能源電量一同交易,并在交易合同中單獨約定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條款。

第十九條 綠證在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的平臺開展交易,目前依托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以及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依托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依托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省內綠色電力交易。

綠證交易平臺按國家需要適時拓展。

第二十條 現階段綠證僅可交易一次。綠證交易最小單位為1個,價格單位為元/個。

第二十一條 綠證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交易價格由市場化方式形成。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與各綠證交易平臺實時同步待出售綠證和綠證交易信息,確保同一綠證不重復成交。

(一)掛牌交易。賣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的數量和價格等相關信息在多個綠證交易平臺掛牌,買方通過摘牌的方式完成綠證交易和結算。

(二)雙邊協商交易。買賣雙方可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并通過選定的綠證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和結算。鼓勵雙方簽訂省內、省間中長期雙邊交易合同,提前約定雙邊交易的綠證數量、價格及交割時間等。

(三)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具體規則另行明確。

第二十二條 可交易綠證完成交易后,交易平臺應將交易主體、數量、價格、交割時間等信息實時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證交易信息實時做好綠證劃轉,劃轉后的綠證相關信息與對應交易平臺同步。

202311日(不含)前投產的存量常規水電項目對應綠證,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報送的水電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從賣方賬戶直接劃轉至買方賬戶;電網代理購電的,相應綠證依電量交易結算結果自動劃轉至相應省級綠證賬戶,綠證分配至用戶的具體方式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三條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對應綠證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色電力交易結算信息做好綠證劃轉,劃轉后的綠證相關信息與對應電力交易中心同步。綠色電力交易組織方式等按相關規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

20241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超過有效期或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應及時予以核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干擾綠證市場,包括干涉綠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

第二十七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在線查驗服務,用戶登錄綠證賬戶或通過掃描綠證二維碼,可獲取綠證編碼、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電量生產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按月編制發布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支撐綠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能耗雙控、碳市場等有效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有關要求及時核算相關綠證交易數據。

第二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披露全國綠證核發、交易和核銷信息,各綠證交易平臺定期披露本平臺綠證交易和核銷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綠證核發量、交易量、平均交易價格、核銷信息等。

第三十條 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和各綠證交易平臺應按照國家相關信息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保障綠證核發交易數據真實可信、系統安全可靠、全過程防篡改、可追溯,相關信息留存5年以上備查。

第七章 綠證監管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的監管,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

第三十二條 因推送數據遲延、填報信息有誤、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綠證核發或交易有誤的,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或綠證交易平臺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依法依規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一)對于綠證對應電量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或存在數據造假等行為的賣方主體,以及為綠證對應電量頒發其他同屬性憑證的綠證交易平臺,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

對于擾亂正常綠證交易市場秩序的交易主體,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

(二)對于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處理。

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本規則編制綠證核發實施細則,各綠證交易平臺依據本規則完善綠證交易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來源:國家能源局)